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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67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中电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郑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电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郑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6737号原告中电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项惠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阳跃,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忠,男,汉族,1969年11月27日出生,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审理中电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郑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中电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电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电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电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