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爽与被执行人隋斌、刘凤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爽,隋斌,刘凤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792号申请执行人刘爽,女,汉族,1971年11月8日生,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隋斌,男,汉族,1969年8月24日生,无职业,住普兰店市安波镇。被执行人刘凤香,女,汉族,1969年10月8日生,无职业,住普兰店市安波镇。申请执行人刘爽与被执行人隋斌、刘凤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初字第296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709420元、执行费9490元及迟延履行金。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查封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隋斌名下的辽B052**、辽BW54**号车辆及被执行人刘凤香名下的辽BW4L**号车辆,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凤香名下的普兰店市安波镇迎宾路南街8号3单元3层2号房屋及隋斌名下的普兰店市安波镇府前路桥西40-5号房屋,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执字第7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涛代理审判员 王 飞代理审判员 蓝天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萍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