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灯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灯塔市灯塔灌区管理处与冯国威供用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灯塔市灯塔灌区管理处,冯国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灯执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灯塔市灯塔灌区管理处。法定代表人:陈传杰,处长。被执行人:冯国威。申请人灯塔市灯塔灌区管理处与被执行人冯国威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作出的(2015)灯民三初字第22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灯塔市灯塔灌区管理处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灯民三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绍强审判员  何永高审判员  刘永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