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市民初字第4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曾祥彩诉李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祥彩,李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4881号原告曾祥彩,女,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阿克苏市。被告李文军,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阿克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祥彩诉被告李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祥彩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祥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1元,已减半收取1340元,由原告曾祥彩承担。代理审判员 牛复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