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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晃民一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姚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晃民一初字第404号原告姚某,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被告吴某某,女,1984年12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俊人民陪审员  邓志诚人民陪审员  何干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艳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