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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刑初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郝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婺刑初字第1233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9月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暂住地候审。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5)1207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3日上午,被告人郝某在金华市江南开发区西关街道李渔路春秋网吧上网时,趁被害人严某睡觉之际,窃得被害人严某放在18号电脑桌上的一只金色苹果6手机(经金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780元),随即逃离现场。2015年9月4日,民警在金华市婺城区时代网吧将被告人郝某抓获归案,并从郝某处查获被盗苹果手机,后民警将手机发还给被害人。归案后被告人郝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郝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警单、鉴定意见通知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集资料、购买收据等,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严某的陈述,被告人郝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郝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涉案赃物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雷少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郭 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