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开商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江苏万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国风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万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国风橡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商初字第322号原告江苏万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油坊镇先锋创业园。法定代表人朱秀明,董事长。被告山东国风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复兴王村。法定代表人未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万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国风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万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国风橡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9元,减半收取449.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俞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