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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执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温川军与韩卓、王雪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川军,韩卓,王雪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执字第00562号申请执行人温川军,男,汉族,1976年4月30日出生,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韩卓,女,汉族,1981年4月10日出生,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王雪松,男,汉族,1977年5月23日出生,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温川军与被执行人韩卓、王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扣留、提取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暂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男代理审判员  李 爽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 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