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34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夏松林与芮思虎、路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松林,芮思虎,路小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3459-2号原告:夏松林,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芮思虎,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路小凤,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宣民一初字第03459-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现夏松林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芮思虎、路小凤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芮思虎、路小凤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政务新区潜山路新际商务中心B幢1401室写字楼(房地权证号:1101142**)的查封;二、解除对夏松林、孙秀华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区麦莎广场6幢26号、27号、28号门面房(房地权证号:宣房地权证宣开字第001430**号,00143080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胡光月人民陪审员 刘晓萍人民陪审员 陈益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