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广州天马集团天马摩托车有限公司与张省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天马集团天马摩托车有限公司,张省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861号原告:广州天马集团天马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委托代理人:谢小抗,住广州市白云区,该公司职员。被告:张省区,住广东省阳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天马集团天马摩托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省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天马集团天马摩托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天马集团天马摩托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天马集团天马摩托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8元,由原告广州天马集团天马摩托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丽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苑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