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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民初字第59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刘殿江与邹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殿江,邹吉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初字第5958号原告:刘殿江,男。被告:邹吉生,男。原告刘殿江诉被告邹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案情复杂,故应将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庄民初字第5958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赫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