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民初字第59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刘殿江与邹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殿江,邹吉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初字第5958号原告:刘殿江,男。被告:邹吉生,男。原告刘殿江诉被告邹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案情复杂,故应将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庄民初字第5958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赫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