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中行诉终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贾秋发、贾月来等撤销拆迁许可证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行诉终字第10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贾秋发,农民。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贾月来,农民。委托代理人贾秋发。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贾月胜,农民。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焦刚,农民。委托代理人贾秋发。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恩文,农民。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樊树军,农民。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顺杰,农民。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高长顺,农民。委托代理人贾秋发。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程家海,农民。上诉人贾秋发等九人诉天津市东丽区房地产管理局要求撤销其作出的津国土房拆许字(2009)第09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案,���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丽行立字第11号行政裁定,以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对原告贾秋发等九人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贾秋发等九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请求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丽行立字第11号行政裁定并判令原审法院予以立案审理。理由:针对天津市东丽区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津国土房拆许字(2009)第09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2009年12月31日收到津国土房监复决字(2009)第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于2010年1月12日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一直未予立案。上述事实提交四份证据予以证实:1、上诉人自行书写的立案情况日程表;2、2013年10月23日从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调取的《东丽法院来访接待情况登记表》;3、国内挂���信函收据复印件;4、(2015)丽行立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收到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津国土房监复决字(2009)第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上诉人贾秋发等九人确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原审对上诉人贾秋发等九人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应予维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敬梅代理审判员  陈 艳代理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金玲速 录 员  郑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