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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郑旭敏、佛山市南海慧德制管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旭敏,佛山市南海慧德制管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450号申请执行人郑旭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慧德制管机械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穆院村委会穆中村民小组(穆中厂区车间一)首层。法定代表人:罗存定。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26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慧德制管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穆院村委会穆中村民小组(穆中厂区车间一)的首层的机械设备一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行员黄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伟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