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民初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王顺成与深圳市华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成,深圳市华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1313号原告王顺成,男,1960年9月21日出生。被告深圳市华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告王顺成与被告深圳市华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顺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深圳市华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顺成诉称:2012年8月至9月,其给被告承包的鹤壁龙宫酒店装修工程安装了轻质隔墙板,安装完毕后,其要求被告支付安装款,被告的项目经理邱某某于2012年9月26日给其出具了42300元的材料工资款欠条。后经其多次催要,被告拒不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安装材料工资款423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付款之日止。被告深圳市华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根据原告王顺成的诉称意见,本院归纳本案调查重点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安装材料工资款423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付款之日止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围绕本案调查重点,原告王顺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欠条1份,证明其按被告深圳市华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要求安装完毕轻质板隔段后,被告深圳市华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邱某某于2012年9月26日给原告出具了金额42300元的材料工资款欠条的事实;2、申请法院从鹤壁市劳动监察支队调取的鹤壁龙宫酒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1份、举报登记表1份,证明被告深圳市华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是鹤壁龙宫酒店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方,2014年3月24日其曾向鹤壁市劳动监察支队举报未支付材料工资款问题。本院认为:原告王顺成提交的证据1、2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被告深圳市华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王顺成材料工资款423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上述确认的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诉称意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5月11日,被告深圳市华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鹤壁龙宫餐饮有限公司签订《鹤壁龙宫酒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1份,双方约定由被告深圳市华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包鹤壁龙宫酒店一至六楼室内室外装修装饰工程。2012年8月至9月份,原告王顺成为被告深圳市华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上述工程安装了轻质隔墙板,安装完毕后,被告深圳市华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邱某某于2012年9月26日向原告王顺成出具了42300元的轻质板隔段材料工资款欠条,并加盖了“深圳市华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鹤壁龙宫酒店项目部专用章”印章。后原告王顺成多次催要欠款,并于2014年3月24日向鹤壁市劳动监察支队举报未支付材料工资款问题要求处理未果,为此成讼。本院认为:原告王顺成为被告深圳市华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鹤壁龙宫酒店装饰装修工程安装轻质隔墙板,双方之间成立装修装饰合同关系。原告王顺成按被告深圳市华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要求安装完毕,被告深圳市华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王顺成出具了安装材料工资款42300元的欠条后至今未付款,理应承担付款责任。故原告王顺成要求被告深圳市华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安装轻质板隔段材料工资款423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王顺成要求被告深圳市华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逾期利息为原告王顺成应得利益,被告深圳市华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及时支付原告王顺成材料工资款导致原告王顺成应得利益受损,理应赔偿原告王顺成利息损失。原告王顺成主张的利息损失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出具欠条之日即2012年9月26日起以欠款金额42300元为基数计付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对此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深圳市华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权。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华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王顺成安装轻质板隔段材料工资款42300元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利息以欠款金额42300元为基数从2012年9月26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顺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58元,由被告深圳市华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丽芳审 判 员 温 丽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