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虹民三(民)初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邓志兴与上海大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志兴,上海大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民三(民)初字第1193号原告邓志兴(曾用名邓志新),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委托代理人栾志凌,宁夏大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大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志兴与被告上海大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志兴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法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志兴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朱 琼人民陪审员 顾嘉祯人民陪审员 毛济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覙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