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白民初字第056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步清芳诉被告李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步清芳,李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白民初字第05640号原告步清芳,女,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建平县叶柏寿街道。被告李宏,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建平县叶柏寿街道。原告步清芳诉被告李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步清芳撤回对被告李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步清芳负担。审判员 陈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武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