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二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许天福与陈劲高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天福,陈劲高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二初字第145号原告:许天福。委托代理人:卢礼伟,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劲高。委托代理人:陈喜群。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天福与被告陈劲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颈高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天福撤回对被告陈劲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许天福负担。审判员 李振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韦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