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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二初字第00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宣传、李文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宣传,李文超,刘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二初字第00751号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绍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杰,该公司清收办公室工作员。被告:李宣传,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文超,男,199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侠,女,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宣传、李文超、刘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吕曙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凤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