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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49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蕴慧与时君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蕴慧,时君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4998号原告张蕴慧,女,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时君清,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原告张蕴慧与被告时君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宁广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蕴慧诉称,2014年1月5日,被告时君清向其借款10万元,至今未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张蕴慧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驳回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蕴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宁广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传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