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隋虹德与东港市润煜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虹德,东港市润煜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27号申请执行人隋虹德。被执行人东港市润煜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长福,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4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东港市润煜食品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隋虹德人民币33010元。被执行人东港市润煜食品有限公司已将3301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隋虹德。执行费400元由被执行人东港市润煜食品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东港市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4267号民事判决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金洪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美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