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商初字第006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必达福环境技术(无锡)有限公司与蓝天众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必达福环境技术(无锡)有限公司,蓝天众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商初字第00665号原告必达福环境技术(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惠成路68号。法定代表人WolfgangSchmid,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健,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天众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二工业园银河路北。法定代表人泥卫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必达福环境技术(无锡)有限公司诉被告蓝天众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必达福环境技术(无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40万元保证金为由,于2015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必达福环境技术(无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守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 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