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57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金世财与杨士尧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世财,杨士尧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5769号原告金世财,男,1974年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杨士尧,男,1962年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金世财与被告杨士尧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金世财与被告杨士尧双方已经达调解,现原告金世财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世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世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金世财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光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