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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刑监执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三平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陇刑监执字第521号罪犯李三平,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现服刑于甘肃省武都监狱。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9日作出(2009)广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三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08年11月18日至2023年11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4月30日交付甘肃省武都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1日作出(2011)陇刑执字第11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陇刑执字第38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4)陇刑监执字第9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9月30日,执行机关甘肃省武都监狱以(2015)武狱减字第40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该犯予以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武都监狱认为,该犯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中认真踏实,成绩优秀,劳动生产吃苦耐劳,踏实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三平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始终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要求自己,表现突出。在“三课”学习中,各课成绩优异。该犯在生产劳动中,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罪犯考核性记功表扬审批表;2“三课”统考成绩单。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97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三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振飞审判员  陈 述审判员  尤 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张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