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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执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唐山市减去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唐山市北信物资有限公司、边爱兰、唐山市金大桥焊接材料中心、刘建齐、刘颖洁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天津市联东模版有限公司,四川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民执第7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联东模版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唐山市减去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唐山市北信物资有限公司、边爱兰、唐山市金大桥焊接材料中心、刘建齐、刘颖洁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执字第7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福存审 判 员  李振河代理审判员  许金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