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峁平敲诈勒索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190号公诉机关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2月12日被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县检察院不予批准于2014年12月27日被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3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临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刚出庭支持公诉,李改平担任记录,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日,临县汇鑫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鑫公司)组织车辆运输钻井设备途径临县克虎镇苗家洼村时,被告人李某某以村村通道路路面占用了其的宅基地为由(村村通道路早已形成,2010年县交通局在原有路面上实施了硬化),不允许运输设备车辆通行,并向汇鑫公司索要钱财。2014年12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向汇鑫公司索要人民币7万元整。侦查中,向被告人李某某将赃款追回,退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人常某某、郭某某、王某某、沈某某、李某1、薛某某、苗某某、乔某某、苗某1、赵某某、刘某某的证言,照片、临县人民政府和临县三交北临兴区块煤层气建设项目协调领导组的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保证书、收据、前科劣迹查证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讯问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与法相符,本院予以支持。犯罪后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罪行,赃款已全部退还给被害人,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又系初犯,考虑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辛乃平审 判 员 樊连照人民陪审员 白王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薛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