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法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莫静申请执行方永发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静,方永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法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莫静,女,1974年1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方永发,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4)台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方永发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方永发在中国农业银行贵阳八鸽岩路分理处的账户内存款30469.00元。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顺审 判 员 吴学仁代理审判员 吴常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石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