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民一初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谢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民一初字第1130号原告谢某,农民,住涟源市。被告吴某,农民,住涟源市。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受理原告谢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谢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 判 员 聂金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龙鹊登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