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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罗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油刑初字第428号公诉机关江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生于1945年11月3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8月23日被监视居住。江油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5)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振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某于2013年6月租下张某某位于江油市武都镇公坪村的房子后,借开茶馆之便,沟通、撮合来客与店内卖淫女多次进行性交易。2015年8月22日8时许,范某某在该茶馆内与赵某某完成性交易后离开。同日10时许,公安民警在该茶馆内当场挡获正在从事性交易的裴某某、王某某。公诉机关称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沟通、撮合他人进行性交易,并为之提供场所,其行为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罗某某予以惩处。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某于2013年6月租赁张某某位于江油市武都镇公坪村的房子后,以开茶馆之便,沟通、撮合来客与店内卖淫女进行性交易。2015年8月22日8时许,范某某在该茶馆内与赵某某完成性交易后离开。同日10时许,公安民警在该茶馆内当场挡获正在从事性交易的裴某某、王某某。公安机关扣押的赃款人民币15元已随案移送至本院。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归案情况;2、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场所平面示意图,证明被告人罗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场所的状况;3、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罗某某指认了容留卖淫地点,证人范某某辨认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卖淫女赵某某及被告人罗某某,指认了嫖娼地点,证人赵某某辨认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嫖娼人范某某,辨认出被告人罗某某,指认了卖淫地点,证人裴某某辨认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卖淫女王某某,辨认出被告人罗某某,指认了嫖娼地点,证人王某某辨认出被告人罗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嫖娼人员裴某某,指认了卖淫地点,证人李琼某指认了被告人罗某某容留其卖淫的地点;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证明对罗某某赃款进行扣押并移送本院的情况;5、收缴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对卖淫女赃款收缴的情况;6、证人杨某某、徐某某的证言证明罗某某介绍、容留卖淫的情况,证人范某某、赵某某、裴某某、王某某、李琼某、刘某某、李贵某证明罗某某介绍、容留其卖淫嫖娼的情况,证人李春某的证言证明其母亲出租房屋给被告人罗某某的情况;7、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8、江油市公安局江公(武都)行罚决字(2015)927、928、929、9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油市拘留所执行回执,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罚的情况;9、租房合同、江油市渡口管理所证明,证明被告人罗某某租房的情况;10、被告人罗某某人口信息、监视居住决定书,证明被告人罗某某的基本情况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为他人介绍嫖娼并提供场所的行为已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十五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 英审 判 员  黄秀富人民陪审员  梁柱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雪梅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