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执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郭春丽与王艳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春丽,王艳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887号申请执行人:郭春丽,女,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被执行人:王艳杰,女,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本院在执行郭春丽申请王艳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康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国祚审判员 张孝东审判员 范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