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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执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郭春丽与王艳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春丽,王艳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887号申请执行人:郭春丽,女,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被执行人:王艳杰,女,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本院在执行郭春丽申请王艳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康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国祚审判员  张孝东审判员  范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