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7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高某、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7032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高某。被告毕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高某、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某、毕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高某、毕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退还原告张某某。(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海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祁晓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