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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绩民一初字第0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绩民一初字第01006号原告:叶某某,女,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汪某某,男,住安徽省绩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审判员  许家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