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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一终字第0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张佳亮、齐英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佳亮,齐英廷,齐红立,齐世红,齐小红,齐国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终字第015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佳亮。委托代理人马艳斌,河北中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齐英廷。被上诉人齐红立,系原审原告侯爱林之子。被上诉人齐世红,系原审原告侯爱林之女。被上诉人齐小红,系原审原告侯爱林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国强。上诉人张佳亮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3)井民一初字第00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一、按照交警部门对本次交通事故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齐国强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万国负次要责任,候爱林负自身损伤的次要责任。故首先侯爱林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之后侯爱民损失的其余部分应由造成本次事故的肇事司机各方按照各自责任的大小承担责任,故一审确定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欠妥。二、侯爱林已经去世,重审时应查明其还有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并通知其参加诉讼。三、对于井陉县法医学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上诉人在原审诉讼期间并未默认,而是书面要求重新鉴定,且在张佳亮对该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后,井陉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了答复,一审法院在未经质证的情况下直接采纳该答复,程序违法。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3)井民一初字第005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 靖代理审判员 卢 亮代理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晓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