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督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印永松、刘罗兵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督字第00001号申请人印永松,居民。被申请人刘罗兵,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居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印永松与被申请人刘罗兵申请支付令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申请人刘罗兵的支付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印永松撤回对被申请人刘罗兵的支付令申请。案件申请费267元,由申请人印永松负担。审判员 朱文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欢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