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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督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印永松、刘罗兵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督字第00001号申请人印永松,居民。被申请人刘罗兵,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居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印永松与被申请人刘罗兵申请支付令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申请人刘罗兵的支付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印永松撤回对被申请人刘罗兵的支付令申请。案件申请费267元,由申请人印永松负担。审判员  朱文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欢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