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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9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黄文政与嘉兴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希雅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政,嘉兴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希雅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9142号原告:黄文政,男,汉族,1970年9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嘉兴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华严路393号一幢,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彭亚晨,总经理。被告:重庆希雅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滨江大道东段4号祥和佳苑芳草苑8幢吊1-1,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于江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黄文政与嘉兴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希雅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文政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青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