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38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刘宏与湖南酶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湖南酶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3882号原告刘宏。委托代理人蒋臻,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炜宏,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酶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012号004栋。法定代表人孙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厉伟明,湖南首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宏与被告湖南酶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宏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宏撤回起诉。本案已减半收取的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宏负担。审判员 朱晓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向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