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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刑初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卢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刑初字第00337号公诉机关庐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某,男,汉族,1974年10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大专文化,户籍地山西省介休市裕华路175号9-3-203,暂住地庐江县庐城镇清香园浴室。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3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该局指定在庐江县庐城镇永红招待所监视居住,2015年9月24日被庐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地候审。庐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9日以庐江检公诉刑诉(2015)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卢某某脱逃,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刘兆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薪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