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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执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魏小仓与西安秦岭峡谷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执字第00252号申请执行人魏小仓,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西安秦岭峡谷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蓝田县蓝关镇蓝新路社保家属楼*单元*楼*户。法定代表人陈维礼,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立新,系该公司员工。魏小仓与西安秦岭峡谷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7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魏小仓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执行。魏小仓与西安秦岭峡谷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为163211.00元及返还财产,执行中,经做工作,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蓝执字第0025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    哲    强代理审判员 李洋代理审判员王晓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甄        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