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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37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合肥市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学东、潘月红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解封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徐学东,潘月红,潘尚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3724号原告:合肥市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谢娣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爱,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亚民,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学东,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潘月红,女,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潘尚宝,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学东、潘月红、潘尚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徐学东、潘月红、潘尚宝银行账户存款16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合肥市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含山路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徐学东、潘月红、潘尚宝银行账户存款350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登记在原告合肥市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含山路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吕 炎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人民陪审员 陆云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柳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