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执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王惠军申请顾兆刚、王建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惠军,顾兆刚,王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民执第370号申请执行人王惠军被执行人顾兆刚被执行人王建本院在执行王惠军申请顾兆刚、王建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执五字第37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关 山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代理审判员 许金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