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92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赵金容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容,北京地博天成珠宝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9295号申请执行人赵金容,女,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北京地博天成珠宝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北大街糖房胡同8号。法定代表人董伟,总经理。关于赵金容与北京地博天成珠宝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006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金容依法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但被执行人北京地博天成珠宝城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北京地博天成珠宝城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