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宜昌市宜洋汽车后市场有限公司与李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市宜洋汽车后市场有限公司,李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367号原告宜昌市宜洋汽车后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91号。法定代表人杨海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玮。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宜洋汽车后市场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宜洋汽车后市场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玮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宜洋汽车后市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市宜洋汽车后市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8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493.5元,原告宜昌市宜洋汽车后市场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