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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二初字第008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新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二初字第00810号本院2015年10月9日对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新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岳民二初字第0081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2页第21行中“9600元”补正为“6900元”。审 判 员 XX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郭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