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执字第17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李小玲与冯焰、湖南长沙长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玲,湖南长沙长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1798号申请执行人李小玲被执行人湖南长沙长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冯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芙民初字第40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又查,李小玲所交20万元房款用于被执行人交纳该房屋银行抵押款,但湖南长沙长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未将该款支付到长沙银行德宇支行用于房屋抵押款,而是挪着私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长沙长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20万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冻结冯焰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张公岭村环卫公寓北栋706房产权交易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灿辉审判员 戴 波审判员 李 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