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35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孙敏与阮怀健、合肥龙森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敏,阮怀健,合肥龙森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3589号原告:孙敏。委托代理人:方东,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程磊,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阮怀健。被告:合肥龙森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阮怀健,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敏诉被告阮怀健、合肥龙森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孙敏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阮怀健、合肥龙森工贸有限公司价值2082000元的财产,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敏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阮怀健、合肥龙森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8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巩平代理审判员 陈旋人民陪审员 贾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