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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法执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张卫华与山东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工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华,山东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法执字第521号申请执行人:张卫华,男,1978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山东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圣广,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张卫华申请执行山东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做出的(2013)德中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山东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将该案指定由庆云县人民法院执行。现查明该案在审理期间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依法保全被执行人在庆云县东辛店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5900000元,并送达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划)被执行人在庆云县东辛店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1857365.48元至庆云县人民法院。执行员  王化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