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黄瑞昌与王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瑞昌,王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279号原告黄瑞昌。委托代理人国晓妮,昌邑奎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宁延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娜,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瑞昌与被告王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瑞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瑞昌负担。审判员 姜泽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