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洛龙民初字第27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马丰勤诉洛阳市凯达石材有限公司、偃师市金沃建材有限公司、洛阳市龙之缘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2707号原告马丰勤,男,汉族,1975年6月24日生。被告洛阳市凯达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选。被告偃师市金沃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晓军。被告洛阳市龙之缘黄金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建宗。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丰勤诉被告洛阳市凯达石材有限公司、偃师市金沃建材有限公司、洛阳市龙之缘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丰勤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丰勤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丰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马丰勤承担。审判员  常鹏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