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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提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王敏与四川蓝郡置地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敏,四川蓝郡置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提字第3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敏,女,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燕,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蓝郡置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一环路南段***号。法定代表人:刘锦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席波,该公司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王敏因与四川蓝郡置地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绵民终字第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川民申字第45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敏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王敏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再审申请人王敏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绵民终字第98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段 玲代理审判员  何映江代理审判员  蒋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