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五终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大陆汽车电子(长春)有限公司与勾海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陆汽车电子(长春)有限公司,勾海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五终字第5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陆汽车电子(长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路1981号。法定代表人Dr.RalfHansCramer,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重达,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郭灵琳,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勾海东,男,汉族,1985年10月25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区。上诉人大陆汽车电子(长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勾海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陆汽车电子(长春)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大陆汽车电子(长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大陆汽车电子(长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大陆汽车电子(长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素香审 判 员 高 心代理审判员 邵明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竭海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