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庄希良与杨海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开执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庄希良。被执行人杨海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希良与被执行人杨海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开商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宇一审判员 张雁东审判员 肖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泽恩 关注公众号“”